当前位置:首页>最新动态>公积金新规定今日起执行:子女贷款购首套房 父母公积金可提取
政策法规
公积金新规定今日起执行:子女贷款购首套房 父母公积金可提取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8日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4月28日开始,公积金委托提取转账业务周期由半年缩短为三个月,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前一直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自今日开始实施。据介绍,该通知共有8 项规定,将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购建自住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政策。

  ■委托提取转账业务周期由半年缩短为三个月
  据了解,此前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包括人工提取及委托提取转账业务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借款人及配偶都只能在正常还贷期间每半年提取一次。新的规定修改为“委托提取转账业务周期由半年缩短为三个月”。在该规定出台之前已办理了提取转账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将按原办法规定的下个提取日再按新规定执行。
  另外,新通知还规定在中山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借款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提取,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据了解,目前贷款购房的只有借款人及配偶可在正常还贷期间办理提取,修改之后父母住房公积金可为子女贷款购房提取,具体提取条件也进行明确,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为家庭首套自住房、该房产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及组合住房贷款)、借款人的父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以其他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但是在政策出台之日前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须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自建房提取公积金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按照原先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公积金缴存人可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一年内各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房款。所需资料包括报建批复通知书或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产权人配偶提取公积金的还需要提交身份证。现在新规定在原来证件的基础上增加施工许可证和报建图纸等资料,并明确自建房提取额计算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另外在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方面,新政策明确 《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且鉴定结果须为危房,同时增加施工合同、修缮费用发票等资料,大修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修缮发票总额,且提取额上限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租房提取公积金也需出具《住房证明》
  此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30%,可每间隔3个月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能超出当期租金支出额;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每间隔3个月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三个月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最少100元的余额。
  此次新政策增加提取人家庭须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这一条件,并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增加中山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这一项资料,明确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证明。
  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交的《住房证明》条件也进行修改,只需提交中山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公积金冲还贷即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另一亮点就是新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贷款账户,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增的“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贷款账户,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无需自筹资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后再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足时,其父母可作为家庭共同贷款申请人,增加贷款额度。但是住房套数的认定需共同计算父母及子女名下实际持有的住房套数,以《住房证明》为准。父母或子女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后而目前双方名下无房产的,按第二套住房处理;若父母或子女名下持有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住房处理。父母或子女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父母和子女加起来名下两套住房及以上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按照新的标准,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转让房产的,需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内,但使用商业性贷款结清后转让房产的不计算在住房套数内。